为拓展藏品征集渠道,加强馆藏建设,开发和丰富馆藏资源,鼓励社会收藏机构和收藏家对藏品的开发和利用,制定社会藏品寄存代管的管理制度。 一、由收藏机构或收藏者本人提出,经宜春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组评估审定,确认藏品来源和基本信息后,同意对藏品实施寄存代管。 二、宜春市博物馆与藏品拥有者双方签订寄存代管协议书,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藏品寄存代管年限为十年以上。 四、寄存代管期间,藏品寄存方享有所有权,宜春市博物馆享有研究、出版、展示、衍生品开发等使用权。藏品寄存方对寄存代管物的使用具有监督权、知情权和检查权。征得藏品寄存方同意,宜春市博物馆有权使用寄存代管物用于经营性出版、复制等活动。 五、寄存代管藏品列入宜春市博物馆藏品序列,统一存放管理。 六、宜春市博物馆需按照藏品管理规范,做好寄存代管物的保管工作,提供具有恒温恒湿条件的保管库房中保管寄存代管物,确保藏品安全。如因保管原因导致寄存代管物受损,应按价加倍赔偿,其受损程度和价值由双方组织专家评估、确认。 七、宜春市博物馆不收取藏品代管费用,设立专柜保管并铭牌标注。 八、寄存品出库时,保管部负责人、保管员、寄存方签封人必须在场,由馆长或分管保管工作副馆长、保管部负责人及双方经手人在代管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成后,寄存方才可以提走寄存品。 宜春市博物馆 2017年7月
实施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拓展职能、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宜春市博物馆一直努力尝试完善藏品代管、鉴定、养护等方面服务。2012年以来,宜春市博物馆利用月亮文化节等市内重大活动契机,不定期开通限时服务渠道,对于来源明确、合法的社会文物,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做出专业养护建议或帮助修理。宜春市依照规定提供社会文物代管服务。

明确观众藏品来源后为其提供藏品鉴定服务

进行专业修复

社会文物代管置放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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