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社会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文物捐赠法(草案)》宜春市博物馆制定本制度。 1、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捐赠文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文物保护的目的。博物馆不得无故拒绝捐赠。 3、捐赠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国家对于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捐赠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社会文物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5、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文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文物转移给受赠人。 6、捐赠人有义务提供捐赠文物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受赠人有权利对受赠文物的真假、等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国家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涉及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捐赠应当进行鉴定,进行鉴定的费用应由受赠单位承担。 7、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8、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文物分类登记制度和受赠文物的使用制度。 9、捐赠人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文物的使用、管理、展示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10、博物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文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1、博物馆应给予捐赠者相应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经济补偿。 12、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文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3、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捐赠的文物系非法所得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私自进行捐赠的; (五)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捐赠给国外人或机构的。 文物捐赠流程
1、捐赠者向博物馆申报; 2、博物馆派出资质人员对文物的来源、质地、完残、出处进行鉴定; 3、确定后,捐赠者把文物交于博物馆,办理交接手续;博物馆就捐赠文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等内容订捐赠协议; 4、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5、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文物分类登记制度和受赠文物的使用制度。 宜春市博物馆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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