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宜春市博物馆之友”(以下简称宜博之友)。宜博之友,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宜春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宜博之友的宗旨:加强宜春市博物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向社会推介宜春市博物馆的展览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及要求;了解社会动态和文物展览信息,帮助宜春市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利用社会力量,推动宜春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会员权益 第一条 可以优先参观本馆举办的各种陈列展览。 可以提前获知博物馆的最新临时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第二条 可优惠租用本馆场地举办活动。 第三条 受邀参加我馆组织的各类名人、专家的讲座或各类学术研讨会。 第四条 可优先参加我馆组织的文化活动(各种节日活动)。 第三章 会员义务 第一条 自觉遵守宜春市博物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馆。 第四条 积极宣传本馆。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一条 宜博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宜博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 第二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会员资格日起算。期满后,如本人(团体)自愿继续保持其会员身份,须向宜春市博物馆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延长其会员身份,年限为一年。 第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宜春市博物馆,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馆领导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会员证管理 第一条 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时需出示会员证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条 会员证仅限本人(团体)使用,如发现非会员本人(团体)使用会员证,立即没收会员证并注销其会员身份。 第三条 如遗失会员证,会员需及时告知我馆,并由本人(团体)向我馆申请挂失补办。 第四条 会员证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否则将取消会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宜春市博物馆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本馆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都接受入会申请。 “博物馆之友协会” 的具体活动及日常管理均由本馆群工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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